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市政府第202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制订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
区人民政府负责拟订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含新建康租住房投资计划),经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政策、制度、保障规划和计划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建设、分配及租赁管理等。
第五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工作机构承担。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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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02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制订。
1、符合什么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配房租赁或者租金补贴:(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3)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今年公布的条件是:
(1)申请租金补贴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须在4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须在
(2)申请租金补贴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须在400元以下,现为无房户,包括A、本人家庭既无产权住房,也未承租公有住房;B、本人家庭无上述住房,且居住父母住房,参与父母名下的住房分摊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
2、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1)租金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按不超过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2)租金补贴的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低保家庭按上年度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其他低收入家庭按上年度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3)配房租赁的建筑面积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1人户家庭不超过